关于征求《江南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镇镇人民政府、城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组织起草《江南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意见(经本部门加盖公章)通过传真、邮箱或交换箱等方式反馈至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无修改意见也请注明并反馈,逾期未收到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意见处理。方案电子版已传至各单位邮箱,请注意查收。联系人:陈同华,联系电话:4887851,传真:4950501,邮箱nlslz@126.com。
附件:江南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2017年12月15日
南宁市江南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
在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我城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工程实行属地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区、镇(街道办)按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库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米至100米,包含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等。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
围以外150米至300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矿、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方、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它设施。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为所管理和保护的每一座小型水库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采取聘用制,每座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1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全年管理维护水库,主汛期增聘2名管理人员值班管理维护水库。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须取得《南宁市江南区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雨、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城区水行政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雨、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督查和检查,必要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水库防汛预案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按照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镇(街道)做好预警、转移撤退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未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必须与当地管理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报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向库区投放化肥等污染物致使水体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农业灌
溉,统筹兼顾养殖及其它用水。
第二十一条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政府或有关部
门安排的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经费的落实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
加固等经费,可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自治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投资。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
其它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管护经费所需资金,由该经济
组织负责。
第二十三条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城区财政预算,列入城区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考核优秀的小型水库工程,优先推荐申报中央
或自治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水利投资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型水库工程,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惩处;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 年 月 日。
分享按钮